法院审理认为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

庭审中,离婚过错、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最终分居。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并结合给予目的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
十年前,在离婚诉讼中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婚前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